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执法的决议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通过)
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决议: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划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划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包管公司应当聘用专业职员,建设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视治理机构报送”修改为“通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通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允许限期内,收购人不得作废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换收购要约的,必需实时通告,载明详细变换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划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划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私自变换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天下统一考试和注册,凭证互惠原则治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暂时治理有关营业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作废其举行相关营业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榨取其署理政府采购营业”。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阻止危害气象探测情形;确实无法阻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赞成,并接纳响应的步伐后,方可建设。”
本决议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凭证本决议作响应修改,重新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