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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现场监视治理步伐》的通知

宣布于: 2013-12-09 11:34

青财采字〔20111600

 省级各部分,各州(地、市)财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科学施展职能部分的监视作用,建设健全政府采购监视制约机制,凭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治理事情的意见》(青政〔201135号),我们制订了《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现场监视治理步伐》,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现场监视治理步伐》

青海省财务厅办公室

二零逐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现场监视治理步伐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科学施展职能部分的监视作用,建设健全政府采购监视制约机制,包管果真、公正、公正,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海省实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步伐》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治理事情的意见》(青政〔201135号),团结省级现实,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省级政府采购运动依法接纳果真招标、约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简单泉源采购、部分集中采购和疏散采购项目的评审运动均属于本步伐现场监视治理规模。

第三条省财务厅作为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依法对省级政府采购运动举行监视治理;省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对政府采购项目实验重点监视或抽样监视;对主要的或有影响的采购项目,约请省纪委、监察机关和审计部分现场监视;现场监视职员详细包括:省级政府采购羁系部分事情职员,监察、审计相关事情职员,省纪委派驻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职员和政府采购特邀监视员。

第四条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运动最先前1天通知有关监视部分,有关监视部分应当派员准时加入。

第五条现场监视职员应当熟悉掌握有关政府采购的执法、规则和规章制度,起劲加入政府采购羁系部分组织的培训运动。

第六条现场监视职员可以获得一定的监视津贴,但应低于评审专家的评审酬金,支付渠道比照专家酬金支付渠道执行。

第七条现场监视的主要内容:

()采购项目是否列入财务预算;

()采购项目是否具有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批准的采购妄想、是否凭证批准的采购方法组织采购;

()采购通告是否在指定的媒体宣布;是否切合通告时限要求;

()采购项目是否按划定在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治理的专家库中抽取、使用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职员组成是否正当、合规;

()采购文件及其对供应商的要求是否切合执法划定;

()评审程序和评审步伐是否切合执法划定;

()监视宣布评审标准、原则、程序、要领、纪律及注重事项,监视评审委员会凭证采购文件、执法划定的原则、标准和要领举行评审;

()监视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投票、唱票和统计效果等情形;检查评审效果是否与纪录一致,见证相关职员在纪录上签字;

()监视评审效果是否凌驾采购预算;

()监视集中采购机构职员、采购单位是否保存滋扰评审运动的行为;

(十一)见告采购单位职员、评审委员会职员及相关职员依法具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权力、义务;见告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置惩罚程序;

(十二)监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在采购运动中是否保存违反执律例则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现场监视职员发明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评审专家有第五条所述违反政府采购有关划定的行为,执律例则有明确划定的按其划定治理,未明确划定的,应当实时商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予以处置惩罚。

第九条现场监视职员应当起劲配合政府采购羁系部分处置惩罚采购单位、供应商投诉,协助有关部分视察处置惩罚违法违规案件。

第十条现场监视职员实验项目轮换制,原则上不得一连三次加入统一采购项目的监视。

第十一条现场监视职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以为监视职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现场监视职员的事情纪律和要求:

()起劲加入政府采购有关运动;

()依法效劳,客观公正;

()遵纪遵法,清廉奉公;

()自觉学习有关政府采购执律例则和规章制度,提高专业水平和营业手艺;

()遵守政府采购事情程序和划定;

()守旧知悉的政府采购有关事情神秘;

()不得敌手艺、商务评审揭晓意见;

()不得以监视职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运动。

第十三条监视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其监视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分按划定举行处置惩罚:

()无正当理由拒不加入政府采购项目羁系事情的;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对商务评审和手艺评审揭晓倾向性意见的;

()无正当理由干预评审运动和评审效果的;

()违反划定向他人透露政府采购相关事情神秘的;

()以监视职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

()被投诉并经调审核实保存违法违纪行为的;

()其他不相宜担当监视职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划定由省财务厅认真诠释。

第十五条本划定自2011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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